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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酒后坠桥遭宝马碾胸身亡 肇事方赔28万

  发表日期:2008年12月6日          【编辑录入:zsw

女大学生酒后坠桥遭宝马碾胸身亡 肇事方赔28

20081206日《羊城晚报

女大学生醉酒坠下人行天桥被车牌号为粤D/A9925的宝马740轿车碾过胸腹部当场身亡,肇事车司机驾车逃逸。死者家属将肇事车的司机、实际车主和车辆登记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前日,记者从罗湖区法院方面获悉,一审判决死者纪某自行承担60%责任;肇事方承担40%责任,共赔偿死者人民币28万多元。

罗湖区法院调查结果表明,纪某醉酒后从人行天桥上坠落,造成致命伤,可导致死亡。对这一后果,纪某应自行承担责任。之后,纪某胸腹部被翁某驾驶的汽车碾压造成的损伤也属致命伤,也可导致死亡。在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中,高坠与车辆碾压在时间上存在先后,在车辆碾压发生前,纪某已遭受可导致死亡的致命伤。因此,从行为发生的先后对于造成纪某死亡的原因力的大小看,纪某对其死亡,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翁某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发生事故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限额内首先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超过限额部分由翁某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但是,由于翁某驾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该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实际车主李某承担责任。佘某作为登记车主,应当对实际车主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查明的事实,认定死者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为49740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丧葬费29173.5元,合计626577.7元。除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5.2万元,超过部分574577.7元,由肇事方承担40%229831.08元。因此,死者在本次交通事故最后所得赔偿款总额为28183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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