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游泳猝死 游泳馆无过错
2008年12月11日《津报网-每日新报》:中年男子在某游泳馆游泳时身体不适,送到医院候诊时猝死。事后其家属将游泳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50万元。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本案中真正导致金某死亡的原因是其本身存在的病变,与游泳馆的经营活动无因果关系。
法律并没有规定游泳馆在经营中发生事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本案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游泳馆只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对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法律并没有规定游泳馆在经营中发生事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所以本案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游泳馆只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对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金某死亡的原因是“猝死”,且猝死的时间是在医院候诊期间。由此可知,真正导致金某死亡的原因是其本身存在的器质性或非器质性病变,与游泳馆的经营活动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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